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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及其产品许可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湖南省渔业条例》

二、许可对象:拟从事经营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三、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4、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经营业主法人证书复印件;

   2、提交工商执照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物种来源证明等;

 5、渔业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七、许可费用: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2)3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渔政与渔业船舶检验站工作人员  电话:0736-7268119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如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对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行政机关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渔政与渔业船舶检验站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渔政与渔业船舶检验站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渔政与渔业船舶检验站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查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必要时组织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实地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站长审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市畜牧水产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发证手续。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渔政与渔业船舶检验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通过审批的,由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5个工作日

九、相关表格及样表下载: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常德市畜牧水产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常德市畜牧水产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6-726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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