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二、许可对象:拟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三、许可条件:
1、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兽药经营认可证》申请表;
2、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3、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证明材料;
4、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证明材料;
5、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材料。
六、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七、许可费用:
《兽药经营许可证》每证收费5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45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兽药站工作人员 电话:0736-7268620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
⑤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兽药站兽药站站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②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药政科负责人复审。
3、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 审查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② 必要时组织对申请人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条件进行实地审查。
③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④ 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市畜牧水产局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 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②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发证手续。
③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兽药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 对通过审批的,由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② 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5个工作日
九、相关表格及样表下载: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常德市畜牧水产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常德市畜牧水产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6-726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