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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许可对象:在市直从事水域滩涂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三、许可条件:

  1、申请人使用的必须是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尚未领取农村土地承包转让书的;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

  4、水域滩涂管辖权限明确的。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表》;

  2、技术人员资质复印件;

  3、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4、资信证明单位申请、,审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5、养殖技术条件说明原件单位申请;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新开发的养殖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审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六、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七、许可费用:不收费

八、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水产科    电话:0736一-7268209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其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或在3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水产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水产科科长审核。

  3、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水产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工作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示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水产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通过审批的,由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5个工作日

九、相关表格及样表下载: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常德市畜牧水产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常德市畜牧水产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6-726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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