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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批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二、许可对象:拟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三、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养殖水面且持有养殖证;

  2、水源充足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3、亲本来源于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水产原良种场且符合种质标准,并有相应的资料和记录;

  4、生产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5、有与水产苗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生产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3、生产设施及仪器清单复印件;

  4、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无公害产地认定书亦可;

  5、水产养殖证复印件;

  6、技术人员、质检员资料证书;

  7、亲本调运通知单或签订亲本更新合同、;

  8、苗种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9、场区生产布局平面图。

六、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七、许可费用:不收费

八、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水产科工作人员 电话:0736-7268209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其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当场或在3日内如实填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水产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水产科科长审核。

  3、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水产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必要时,组织对申请人的苗种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工作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发证手续。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不同意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示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水产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通过审批的,由项目承办人制作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5个工作日

九、相关表格及样表下载: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常德市畜牧水产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常德市畜牧水产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6-726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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