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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验收标准

发布日期:2009-10-13访问次数: 字号:[ ]


  水产养殖场开展修复示范后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养殖废水处理系统或生态净化池:废水处理系统或生态净化池面积与废水排放量相匹配。每个场设计安装1套废水处理系统,配备水质在线监测系统1套;或按养殖面积的10%-15%建设用于净化废水的生态净化池。

  (二)排灌设施和进水处理系统:排灌设施与进排水量相匹配;进水为涵管,排水为明渠;总进水口、排水口和每口池塘有独立的进排水闸门。增配占养殖总面积10%左右的进水沉淀池,作为进水沉淀、净化处理系统。

  (三)场区道路:主干道宽8米以上,硬化路面净宽4米以上,主干道配置路灯;支路宽3米以上。

  (四)电力增容和线路布置:每亩水面电力配置0.5千瓦以上,配置相应的变电器及铺设电缆到每个池塘。

  (五)增氧机、投饲机、水泵等机械设备:根据功率和实际需要进行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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